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经教育部核准)

  序 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于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创建于北京,是一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的理工科大学。1970年学校迁至安徽省合肥市。

  学校以“科教报国、服务社会”为使命,秉承“红专并进、理实交融”的校训,坚持“学术优先、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弘扬“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建设质量优异、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使命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简称中国科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简称US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门户网站为www.ustc.edu.cn。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由中国科学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按照“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领导和支持学校办成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中国科学院保障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和基本办学经费来源,配置资源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类活动。

  学校是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与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开展“所系结合”,共建系科、实验室,互聘教学科研人员、联合培养人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等,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国立科研机构与大学紧密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学校发挥科技与人才优势,服务于区域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英才教育理念,提倡崇尚科学、追求真理,致力于培养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所需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其他领域杰出人才。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学术优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择优”的原则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分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岗位聘用、薪酬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三)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有1/2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有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对干部等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1/2以上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校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有组成人员1/2以上参加方能举行。校长工作会议实施例会制,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采取议决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或撤销各类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等学术相关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价;

  (五)对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经校学术委员会1/2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可要求校长或副校长就学校专项工作在校学术委员会上进行说明;

  (八)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就委员提出意见的事项进行讨论、表决,超过全体委员2/3以上的票数通过,可以对涉及第三十四条(一)至(六)款内容的决策,要求学校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采用表决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成员由校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定各学科学位标准;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调整工作;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七)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制作出决定。

  学校按相关学科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评议学位申请,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建议;审议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撤销已授各类学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和教学岗位设置原则;

  (四)组织学校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督;

  (五)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规则;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重要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有关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有关法规确定的或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代表人数的1/2以上通过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理事会,并制定理事会章程,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宽口径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交叉和发展、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等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含直属系,下同)。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系、教学部。系、教学部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学院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三级机构设置,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二)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在学校的部署下,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教学单元、研究机构以及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由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任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重大科学问题和国家、区域需求为导向,积极建设国家级、院省部级科研基地,建立以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的科研体系,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校属研究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建设的教学、科研公共支撑体系,采取“集中建设、资源共享、全校开放、专管共用”的运行模式,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供支撑服务,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注重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面向国家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积极利用海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包括曾在本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对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校友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名誉校友”称谓。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总会负责联络全球校友,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校发展信息,弘扬学校精神文化;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校友总会与各地区、各类校友会(组织)是指导与合作的关系。各校友组织在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开展校友工作。

  第七章 保障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含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各类资金,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实施监督和风险管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基金会积极筹集社会捐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尊重捐赠人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使用捐赠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后勤管理与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以深蓝色为主色调,由“梅花型”轮廓、腾空飞跃的火箭、托起火箭的四根线条、打开的书本、学校创建时间、中英文校名全称等元素组成。学校校旗以校徽为主图案,红、蓝、白三种色彩之一作为底色。学校校歌为《永恒的东风》。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工作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中国科学院批复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